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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 Source of English lawⅠ

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下面,一共有两大个类别同学们会在F4这门课中接触到,第一个是Case law and precedent(案例法和遵循先例),第二个是Legislation(条文法)。还有一点相对来说比较重要的需要学员们关注的就是Statutory interpretation(法律的解释方式)。
1. 案例法和遵循先例
从英国律体系的源头来说,案例法和遵循先例是最先出现的,它包括了法庭所做的一系列的决定,这也就组成了案例法,当然既然是遵循先例,也就是法官按照之前的案例和对条款的理解在保证一致性的前提下而做的决定。一旦一项有效的法律条款在法庭被合理地应用,这就成为了判决的法理。但是案例法的发展道路也并不是一帆风顺,总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即由最原始的Common law(习惯法)再逐渐有Equity的补充而发展到现在的地位。同学们需要在这里注意的一点就是可以把Equity理解为Common law的一个补丁,是为了提高Common law的裁决质量而添加的。
2. Common law and equity
在Common law发展起来后的两百年左右的时间,Equity也跟着发展起来,虽然是补丁的关系,但是两者也是在相互作用着,并且也产生了如下三个比较大的变化。第一个是产生了新的权力。Equity提供了一些在Common law下无法得到保证的权利;第二个就是更优的处理步骤。在处理争议的问题的时候,Equity较Common law来说,往往能更为合理的解决步骤;第三个就是更好的解决方案。因为传统的Common law只能提供给申诉成功的原告一些因失去而导致的补偿。而在Equity下,却能按照如下的顺序提供解决方案:①被告必须做完他原来答应做要完成的事情,即具体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②被告需要避免不当行为,即禁令或者劝告(Injunction);③更换或者更改相应的文档,以便反映出被告真实的动机,即治理(Rectification);④倒产至合同的前阶段,即解除或者取消(Resc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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