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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 Source of English law(三)

1. Ratio decidendi (判例法理)
之前学员们已经了解了The doctrine of judicial precedent的设计是为了保持法律的一致性,但是在运用这个理论之前,有四点还是需要引起格外的注意,第一点就是在这个案例成为先例之前,它的判决必须要是在法律主张之上作出的裁决而不并不是基于事实的问题而做出的;第二个是它必须要包含判例法理;第三个是这两个案例中所包含的重要的事实须一致或是具有可比性;最后一个是之前做出裁决的这个法庭需要高于或平级于现在审理现在案例的这个法庭,那么The doctrine of judicial precedent才可以得以应用。那这其中所提到的判例法理到底有什么重要的作用呢,接下来请同学们在网校的带领下来了解一下Ratio decidendi。
在审判案例的时候,法官会以描述案件的事实作为开端并且可能会引用之前的案例。但是在宣判的时候,则会基于相对应的法律条款进行裁决,这些被采用的法律条款就是判例法理,没有作为判例法理但依然在裁决中出现的就是Obiter dicta(附带意见)。在后续其他的法庭法官审判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的也是判例法理而非附带意见。
作为附带意见,法律体系中也仍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法官对于法理的陈述,但是不作为构成裁决的基础;另外一种是法官在假设的事实上做的陈述。
2. 区别事实
尽管法律体系可用于宣判的法律原则是有限多的,但是宣判一个案例的时候也绝对不能很牵强地将两个完全不具可比性的案件放在一起,并且沿用之前案例的判例法理。
现实判决中,就一定要区别两个案件中的事实,如果其中出现了很大的不同,那就需要现在正在宣判的案例避免采用之前案例的判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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