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上诉人,德勤在上诉状中表示不服广州市中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请求广东省高院撤销这份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可谓一波三折。早在2006年7月,上海的严义明律师就向广州市中院递交诉状,其代理的1名原告投资者,将科龙和德勤以及科龙独董列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逾13万元,此案被广州中院受理。但从2006年8月17日至2007年2月18日,科龙案一度暂时中止。在上述“暂缓”期过后,去年5月,严义明向广州市中院重新提交诉状并被受理。到去年9月,严义明代理原告投资者达29人,合计诉讼标的逾209万元。
该案被广州市中院受理后,德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德勤称,依“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其住所地在上海市黄浦区,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上海市二中院,因此要求将案件移至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广州市中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如果多个被告中有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应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该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去年12月,广州市中院依法裁定驳回德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德勤此次上诉依然将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作为理由。一位业内人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若被告中有上市公司的,应由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管辖。而科龙德勤案的被告既有上市公司科龙,也有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因此,广州市中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应无异议。该人士表示,德勤盯住该案的管辖权纠缠不休,似有拖延时间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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