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我发现在2.3中国税法的往年试题中给出关于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的提示与税法规定的不符,提示内容如下:
Deductible Entertainment Expenses
For domestic enterprises
Annual net sales rate
1- 15,000,000 yuan 0.5%
15,000,001- 50,000,000 yuan 0.3%
50,000,001-100,000,000 yuan 0.2%
100,000,001 yuan and above 0.1%
根据教材,内资企业的列支标准是以销售额1500万为分界线,销售额小于或等于1500万则列支限额为0.5%,超过部分则按0.3%列支。
请问试卷中的提示为何会不符呢?难道连提示也存在干扰项?
这是你自己总结的吗?我也碰到这个问题,不知道该用哪个方式,而且外资的也有问题
能否帮忙解答一下答案是按什么方式算的,外资
用试卷前面所给的公式就行了啊。acca中国税法教材好像有比较严重的滞后性。
而且往年考题的答案有很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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