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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F4 Source of English law(九) [打印本页]

作者: cmacedo    时间: 2016-4-18 17:41     标题: F4 Source of English law(九)

1. 解读或阐释的一般规则
除了上一次网校为学员们介绍的解读法律的四种主要的法则或者规则以外,还有四种也是随着法庭审理案件的次数慢慢发展而来的,并且被运用到了平时的阐释法律过程中。
第一种是同类法则(The eiusdem generis rule),顾名思义,就是将一些特殊的事件聚集在一起,聚在一起的目的是因为这些时间有共同的特点。就像学员们在背单词的时候,会把相同前缀或者后缀的词都放在一起记忆,这样效率可能就会稍微提高一些,这样的法则也被运用到了法律的阐述当中。
第二种是明示其一排除其他原则(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学员们可能会认为这个英文的拼写和翻译比较奇怪,的确,这个名词是从拉丁语演变而来的,而单词的拼写外貌也基本沿用了拉丁文的方式。这种方式就是明确表达要运用的那种解释方式,而不再采用其他的方式。
第三种是假定所属原则(Noscitur a socis),这种原则的使用方法是一个词的意思会受到它附近词的影响。比如在条文法中提到了“孩子的书本,孩子的玩具和衣服”,在假定所属原则下就会认为衣服的所有者也是孩子,而不是其他人。
第四种是类似事项(In pari materia),当法庭在采用成文法解决案例的时候,往往会回顾之前的一些案例,当然这些案例是议会认定的类似事项。
2. 法律陈述的推定和设想
除非在成文法条中明确的对对立面说明以下假定的设想会得以应用,否则很可能会被反面的证据反驳。
①成文法发条不会改变现有的习惯法(The Common Law)。即如果一条成文法的条款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会变更习惯法的司法解释,而第二种则不会更改,那么在应用的时候第二种解释会首先被采用;
②如果法庭采用条文法以使国有化的目的剥夺了个人的私有财产,那么他会得到应有的补偿;
③条文法的设立初衷不是以剥夺公民的自由为目的。但如果真有这样的案件发生了,也需要中清楚的文字表达原由;
④条文法是不具有溯及力的,即该种法律对其生效前的案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⑤成文法的法力不能约束王权。在某些特定的区域,王权潜在的责任更为优选;
⑥条文法只在英国生效;
⑦在成文法下,不能没有足够的证据就认定被告触犯刑法;
⑧成文法中的条款不能撤销其中其他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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