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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F4 Source of English law(五) [打印本页]

作者: jim8z3    时间: 2016-4-17 20:55     标题: F4 Source of English law(五)

1. 说服性先例(Persuasive precedents)
除了具有约束性的判例以外,法庭给予的结果都被视为具有说服性的先例,既然只是具有说服性的先例,所以在以后的判决中可以选择性的遵循。
一个层级较高的法庭不仅可以解除低层级法庭所做的裁定,还可以剥夺有关个别案例的司法主权并且对其进行否决。但是同学们一定要区分开,否决并不能撤销之前的裁决结果,只是在之后的审判中不会在被作为先例所遵循。
但是如果一个低级别法院所做的决定别上诉到了一个相对级别高的法院,并且高级别法院认为低级别法院的裁定基于错误地陈述法律而制定的,这个时候高级别法院就会撤销这个裁定,并且给予新的判决结果,原判决结果无效。
2. 避免遵循先例
即使有先例可供正在审判的案例以遵循,但是有的时候并不那么容易就契合上所有的点,正好去遵守。所以法庭仍可以用如下的方式去婉拒遵守。
①找出两个案例事实的不同之处,加以区分;
②法庭可能会宣布之前案例的判例法理不清楚或者比较晦涩,这样的现象尤其是在Court of Appeal比较常见,因为在当时宣判的时候,会有三到五个法官共同给出许多原因去裁决最后的决定;
③之前裁决的结果是由于失察所致:可能没有考虑到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条款;
④法庭也许会宣判案件和法律条款本身存在冲突;
⑤法庭可能会宣布之前的案例太过广泛。
3. 先例的优缺点
特点优点缺点
确定性公平且有可预见行。因为有确定性基于法官知道,所以犯错的风险降低了。法官有时候被迫去制造一些不合符常理的区别以避免不公正的结果。
清晰按照判例法理进行推理,可以得到基于一般法律原则裁决的结果。有的时候案例的裁决结果也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灵活性法律体系可以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体系限制了法官的处理方式。
细节先例展示了法律应该如何在事实中得以应用,而且在事实不同的情况下也可以灵活变动。但是事实的千差万别,也产生了多种需要考虑的结果。法官们也经常区分事实以避免先例。
实践意义案例法是基于对真实案例经验而被应用的。需要的时候就可以得到。不公正的先例也许会使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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