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F4 (ENG)–The English legal system(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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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quidAssets10
时间:
2016-4-17 16:59
标题:
F4 (ENG)–The English legal system(三)
在了解了两种体系下的法庭结构以后,网校就要跟学员们一起来学习一下每个结构中所包含的具体的组成成分。
1. Magistrates’ Courts
在刑法法庭中,治安法庭在结构上是属于最底层的法庭,所以它是第一个会接到案例的法庭。但是,由治安法庭所审理的案件一般都是较为轻微的事件,而且在整件事件中不能存在人员的伤亡。所以,对于一些可能超出其审讯范围的按理来说,治安法庭还承担起了初级侦查的作用。
在这里,要为学员们补充一个知识。因为犯罪也是有轻有重,所以,从宏观上可以分为Summary offences(轻罪),这部分罪行就会在治安法庭中进行审理,但是相对比较重的罪行,称之为Indictable offences(可诉讼罪行),而且可诉讼罪行将会在Crown Court中直接进行受理。
从民法法庭结构中,同学们也可以看出来,Magistrates’ Courts还具有民法司法权,且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是Family proceedings,在这项里面,几乎包含了所有有关家庭中会出现的纠纷,例如监护人的问题等。另一个就是有关当地政府的问题。
2. Appeal (上诉)
当一名被告在地方法庭被宣判是有罪的时候,仍然有权利对Crown Court进行上诉。但是上诉的条件是当Magistrates’ Courts或者Crown Court错误地进行法律陈述以后一案件呈述的方式进行上诉。针对于Family proceedings来说,Crown Court不是最终的上诉终点,还可以再向Family Division of the High Court进行近一步的上诉。
3. Personnel
就像之前跟学员们提起过的一样,法庭是实施场所,法官是法律体系的执行人,在Magistrates’ Courts中,主要有以下两类较为重要的人员。第一类是地方法官(Magistrate),这类法官是被Lord Chancellor委派的;另外一类是地区地方法官(District jud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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