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ACCA学习:财团的类型(名词解释) [打印本页]

作者: Bad5shah    时间: 2016-4-15 17:00     标题: ACCA学习:财团的类型(名词解释)

  在财团抵押制度颇为发达的日本,财团因组成成分及构成方法不同,而被分为两类,即不动产财团和物财团。
  不动产财团是指,以企业所有的不动产为核心,将机械、器具等动产与之作为一体,作成一个财团目录,视其为不动产的财团。这种财团上成立的财团抵押称为不动产财团抵押。如某企业以其所有的土地和厂房为中心,再以设置于厂房内的机器、锅炉等动产一并作成财团目录,设定抵押。不动产财团的组成采用任意选择主义,当事人可任意选择财产而组成财团,所以不动产财团的客体可以不含企业的全部财产。工场财团抵 押、矿业财团抵押、渔业财团抵押、港湾运送事业财团抵押、道路交通事业财团抵押、观光设施财团抵押中的财团均属于不动产财团。
  企业的良性运转实赖于资金的通畅流动。而于经济情势发生变更、企业规模极需扩大或企业遇上经营 障碍时,企业向外界的融资就在所难免。随着熟人社会的急速退缩,陌生人交往已成为社会常态,这种市民社会的场景,迫使资金的融通伴有担保的运用。企业作为 一个由类型众多却于实际操作中密不可分的财产群所结成的集合体,其运用的担保方式应与自然人有所不同,充分适用企业此种需要的财团抵押便应运而生。
  财团抵押作为担保债权融通资金的一种形式,有其特殊的社会功能。在现代社会,企业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单位,其财产是由不动产、动产和财产权利构成的一个整体。在这个企业财产结合体中,企业对每个财产自然可以单独处分,但企业结合体却可能具有交易上的特殊价值和地位,例如,在工厂中配置相应生产机器,这种结合实际可以大大提高两者的经济价值。因此注重对企业财产结合体的利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效用。在现代市场交易条件下,企业需要融通资金,若仅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各种财产权利分别设定担保物权,不仅耗神费力增加交易成本而且浪费企业财产结合体所具有的特殊价值。因此承认财团抵押,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财产的效用和促进资金融通。
  物财团是指,以企业设施全体作为一个物制作成财团目录的财团。因企业全体作为一个物,所以物财团的组成不是当事人的任意选择,而是采用当然归属主义。铁路财团抵押、轨道财团抵押和运河财团抵押中的财团属于这一类型。可设定物财团抵押的企业的共同特点是均属于运输行业,因其具有极高的社会公共性,为避免企业设施因财团抵押而分解,造成公共事业的中断和阻碍,而特别强调企业财产应全部抵押,以维持企业的统一性。
  组成财团的财产范围
  能组成财团的财产首先须是抵押人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能被用来抵押的财产。在德国、日本的财团抵押制度中,构成财团的财产包括:属于企业所有的土地、建筑 物等不动产、企业所有的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动产,在企业不动产上产生的各种财产权利(如租赁权、地上权、地役权等)以及工业产权等。如日本的《工场抵押法》第十一条规定,能组成工场财团的财产是:(1)属于工场的土地以及产品零部件;(2)机械、器具、电柱、电线、配置诸管、轨道及其他附属物;(3)地上权;(4)有出租人承诺的承租权;(5)工业所有权;(6)水库使用权。
  在确定抵押权标的涵盖的财产范围时,除了规定哪些标的物可以构成财团外,往往还要做出排除性规定,以使抵押标的物的范围更加明确。在德国法上,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财产是被排除在企业财团之外的;另外,无法以目录特定的商品、买卖价金、债权也不得列入企业财团之中;再有,按照特定性原则的要求,带有浮动性的商品(如半成品和原材料)、营业上的债权(如应收款项)、营业秘密权以及抵押权设定后流入的财产不得列入财团范围。在日本法上,除了与德国法一样的规定外,《工场抵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对组成财团的财产作出了如下限制:一是属于一个工场财团者不得参加其他财团;二是已成为他人权利标的或经扣押、临时扣押、临时处分者,不得归入工场财团。




欢迎光临 ACCA论坛 (http://bbs.accaspace.com/)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