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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左手偷税一百,右手多缴一千——中国企业纳税现状及出路(纯属个人观点)续

创新—— “节税工程”,应时运而生 “三大手段”,助企业节税 税法改革,纳税筹划越来越来,企业该怎么办?不是偷,不是漏,而是“节税”—— 怎一个‘偷’字了得 偷税是违法的,偷税的人都知道这一点。但是,不少企业还是在偷,他们都存在侥幸心理:不会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了,也可以通过关系摆平。某行业管理协会的一位负责人曾经这样说过:“我们这个行业,如果都合法纳税的话,一年时间内,至少倒闭95%的企业。”他说这话,一方面是通过调查发现行业内偷税太普遍,另一方面他发现这些企业所获取的利润尚不足偷税额,也就是说不偷税就要亏损。当然,这话也太偏激了,如果大家都不偷税,公平竞争,整个行业可能发展得更好。偷税对偷税者来说,是犯罪行为。对国家、对社会来说,则是毒瘤。首先,偷税所侵占的,是国家的财富,同时也是社会的财富,这是一种非法的财富敛集手段。其次,偷税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依法纳税的企业,综合成本高,偷税的企业,综合成本低,在市场竞争中,偷税者反而更有优势实施价格战。依法纳税的企业,是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这些企业的企业家,也是正直的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但是,偷税却让他们处于劣势,长此以往,他们就会在竞争中落败,进而被迫出局。那么,依法纳税的企业该怎么办呢?为了取得竞争优势,也去偷税吗?当然不能。作为税收领域的专家们,有义务为正直的企业和企业家指条明路。我们认为,这些企业和企业家应该实施一种真正有效的节税方法。这种真正有效的方法,就业“节税工程”,企业通过实施“节税工程”,降低自己的综合成本。在某一天,当越来越多的企业可以底气十足地说:我们不偷税,照样可以降低成本,因为我们有“节税工程”时,那么,无论企业、节税工程专家和税务监管部门,都将会备感欣慰! “节税工程”应新税法而诞生 税法的改革,是时代的进步。无论是企业、税务工作者还是纳税筹划专家们,都应该感到无比高兴。在新的税法之下,纳税筹划还是存在一定的空间。比如:(1)区域优惠消失了,但产业优惠可以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以往“区域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已失去区域优惠,这时,我们节税思路上,可以考虑从投资地点的税务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务筹划转变。(2)纳税方式可以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制度,法人母子公司不再合并纳税,此外,还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连锁企业、集团型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是设立法人还是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税负高低来决定。另外,具备条件的连锁企业,可以考虑化整为零,每一个连锁店都设立为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税前扣除筹划依然实用。首先,扣除限额范围内的,可以充分列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工薪、福利、捐赠、广告费等给予了更加宽松的税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额提高,企业因此可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福利、捐赠、广告费及研发费用等。其次,充分利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另按50%加计扣除,企业可加大研发投入,寻求更好的发展;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另按100%加计扣除,这方面也可以考虑。再次,加速折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对该类固定资产按最短的年限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3)关联交易的“大门”并未锁死。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以及税收征管法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等关联交易作了一些规定,但究竟如何确定“合理价格”,目前还没有更具体更细致的规定,而且在市场瞬息万变情况之下可操作性较低。这就为企业节税提供了可利用的空缝地带。尽管有这些空间存在,但企业实施节税的难度已经困难得多了。我们在新税法之下,在纳税筹划路越走越窄的情形下,我们专家团队开始了新的探索,《节税工程》就是这一探索的成果,它同时也是我们多年钻研的成果总结。作为一种新的节税方法,“节税工程”最大的突破在于:从企业经营角度出发,从全局范围来解决表面上看来属于局部的节税问题。 “节税工程”方法论 方法论,指的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一般方法,是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节税工程的方法论,或者说节税工程实施的一般方法,是“从大处着手,小处完善”。从大处着手,就是要求我们要有全局观和前瞻性。虽然是节税行为,但眼光不能仅仅局限于直接涉税的几个环节。这里的“大处”指的是什么呢?就是我们的两大基石和三大手段,可以简称为“二加三”。当我们接受企业委托实施节税工程,或者我们自己所在企业需要实施节税工程时,我们首先分析企业生命周期,目前的经营特点,纳税方面的特点,然后梳理经营流程,看哪些方面与节税要求相一致,哪些不一致,同时也可以在中间找到突破口;接下来,就是拿三大手段来一一对照,看哪些方面存在节税潜力,或者说有创造节税的条件和可能。通常来说,我们落实了“从大处着手”,一般就能够找到巨额节税的突破口和方法了。节税是一项风险较高的行为,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偷税的泥潭。另外,税法一直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每年都有大量新法规出台,加之企业经营本身的复杂性,致使节税也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如果不从小处完善,很可能留下漏洞,这些漏洞就可能导致非主观偷税的存在。从小处完善,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将相关税收法规,逐条逐条与我们的节税行为核对,看我们的节税行为是合法;二是逐个逐个经营行为梳理,看是否有遗漏;三是将整个节税工程中的行为整合起来,看是否与企业整体经营利益相冲突。我们可以打个比喻,以说明节税工程的方法论:从大处着手就是一座高楼从选址、土建到清水房落成;从小处完善则是对已落成的高楼进行装修,使之漂亮并适合居家或办公。 “节税工程”三大手段 节税工程的三大手段,涉及到企业经营的多个方面,而且很多是涉及战略层面的问题,比如治理结构涉及股权设置,地域布局涉及资源与市场整合,产业布局涉及到投资者的投资倾向。这种高度,已经远远超出了财务和税收的范畴,实施节税工程的人员,不仅要眼界开阔,还要敢于大胆构想。第一大手段:科学地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和控制方式。 节税工程是跨系统甚至跨企业的节税行为,当企业形式越多越复杂,节税工程实施的空间也就越大。因此,除非是创业初期资金非常有限,我们都建议投资者成立多个企业,不同企业采取不同的形式,从而形成税负落差,为税负转嫁创造条件。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出台后,这种利用税负落差转嫁税负变得更为困难,稍不注意就可能与法规相抵触,但基本的思路还是可以继续运用。 我们可以形象地用两个杯子来表示不同形式企业之间的税负。将两个不同的企业比作两个不同的杯子,假如从A杯里倒出水时,税务部门收取25%的税,而从B杯里倒时水时,税务部门收取15%的税,那么,我们主观上就会想一个合符税收法规的方法让B杯尽量多装水,让A杯尽量少装水。这里的水就代表产品,倒水代表产品销售,装水代表产能分配。产能分配不同于收入转移,收入转移是避税,是打击的对象,而产能分配是合法的,企业投资者有权安排各个企业产能的多少。 控制方式也是节税的重要手段,这里涉及到是否注册集团公司和是否控股等问题。我们认为,从节税工程角度考虑,在不影响经营的前提下,不注册集团公司,而以虚拟集团模式管理是较好的选择。 再看是否控股问题。《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就是以控股比例来认定是否具备关联关系的:“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在这里,25%的持股比例是一个分界线。该办法“以上”是包括本数的,也就是说,当持股达到25%时,就是关联企业了。很多企业为了规避这个关联关系,设置了“影子股东”。当某企业事实上控股另一企业时,比如持股51%,避税人员便会建议企业持股24%,另外找两个“影子股东”持有另外的27%。“影子股东”的做法,是一种较为隐蔽的避税手段,属于反避税范畴,我们在此不提倡。我们的建议是:除非是经营所必须或产权保护需要,企业与企业之间尽可能不控股。第二大手段:在地域上或产业上合理布局生产资源和生产能力。在地域上合理布局生产资源和生产能力,主要是从经营需要来考虑的。比如,某企业产品行销全国,生产基地却位于广东珠海,其产品的运输半径相当长,运输成本相当高。这时,这家企业可能考虑在中原地带再设置一个生产基地,以缩短运输半径。这一行为就是合理布局生产资源和生产能力。从税收角度考虑在地域上合理布局生产资源和生产能力,则是基于不同地方税收优惠不同,存在事实上的税负落差:在新税法之下,“区域优惠”已经转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但在现实工作中,老板投资什么产业,其实是早已成定局,是不容易改变的,也不是财税人员建个议就可以改变的。比如,老板熟悉房地产行业,你却让他投资文化产业,那不是葬送他的前途吗?所以,我们这本书,还是主要考虑“区域优惠”,充分利用这些节税空间,其次才考虑产业优惠。第三大手段:整合及再造企业经营流程。迈克尔· 哈默是美国当代著名的管理学家,他提出的“企业再造(Business Transformation,BT)”理论和“业务流程重组(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BPR)”理论风靡全世界。其中“业务流程重组”指的是以业务流程为改造对象和中心、以关心客户的需求和满意度为目标,对现有的业务流程进行根本的再思考和彻底的再设计,利用先进的制造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现代的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技术上的功能集成和管理上的职能集成,以打破传统的职能型组织结构,建立全新的组织结构,从而实现企业经营在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等方面的巨大改善。由于节税工程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工程,要有效地实施,必须对企业现有流程乃至与流程有关的人员、人员权力和责任进行梳理、改善和重新设计。因此,我们在这里套用业务流程重组的理论,当现有流程妨碍节税工程的实施,或者与节税工程的实施不相适应时,就需要对企业经营流程进行整合及再造。我们可以对节税工程中的业务流程重组做如下定义:节税工程中的业务流程重组,指的是以节税为目的,对现有的业务流程进行根本的再思考和再设计,利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集成,以打破传统的职能组织分隔,化解节税阻力,从而实现综合税负最小化和综合利益最大化。我们这里所说的流程重组,可能是单个企业内部流程的重组,也可能是多个企业整体流程的重组(常常伴随企业形式、组织结构和控制方式的变革),后者节税空间比前者大得多,前者常常是基于清除节税阻力,后者除了清除阻力外,常常可以直接产生节税额。整合及再造企业经营流程,常常可以产生新的节税空间。例如,某集团公司下属A、B、C三个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整个集团原来的业务流程中A公司向B公司提供劳务,B公司向C公司提供劳务,C公司再向集团公司提供劳务。因为彼此都是独立法人,提供劳务要单独核算并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这个集团有三个劳务提供环节,三个环节都要纳税。如果我们整合一下集团流程,将集团公司和三个子公司合并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这三个环节的营业税及其附加都不存在了。这种情形在建筑安装行业常常会碰到,这一大流程的重组,常常节税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上面举的是流转税的例子。所得税也可以通过流程改造来节税。例如,某制造企业产品生产出来后,由销售部门发往各经销商。2008年度收入总额为1亿元,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按现行税法规定,该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100万元-(1亿元×0.5%)=50万元。如果再造企业经营流程,该企业将销售部门剥离出去,设立一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制造企业将生产出来的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总价为9000万元,销售公司再销售给经销商,总价为1亿元。在开支业务招待费时,制造公司和销售公司各承担一半,各开支50万元。如此一来,制造公司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50万元-(9000万元×0.5%)=5万元,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50万元-(1亿元×0.5%)=0万元。很显然,业务流程再造之后,纳税调整总额由原来50万元降低为5万元了,企业少缴了所得税为:45万元×25%=11.25万元。有的人可能会说,变革企业形式或组织结构,动作太大了,运作起来很困难。事实上,在很多时候,只不过是增加一张营业执照而已,再增加一套财务账务而已,原来的一切并没有多大变化。 结束语 作为一种新节税方法,大家可能会觉得很深奥。事实上,从《节税工程》一书来看,这种方法非常通俗易懂。比如,从经营流程来节税那部分内容,就可以用都江堰李冰治水的思想来解释:遇湾裁角,逢正抽心。作者的目的是想让让每一个老板和财务经理人都轻松掌握,让每一个企业节而不偷,在市场上公平竞争。我们的专家团队,有着多年节税经验。“节税工程”的诞生,企业老板当然高兴,因为从此不用再冒险,财务经理更加高兴,因为从此可以睡个好觉了。愿税收环境更加环保,愿市场竞争更加公平!

今年个税查得严了,我就多交了1000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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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么样都要支持一下楼主~~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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