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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出具不实报告 毕马威身陷“审计门”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以下简称毕马威)曾为新华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华工程)出具的审计报告,遭上海新华控制技术 (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华集团)质疑为不实报告。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毕马威审计报告不实、新华工程赔偿新华集团损失53万余元、毕马威对新华工程的偿债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审判决。据悉,新华工程和毕马威已于近日向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新华集团诉称,自己为新华工程股东。 2006年3月31日,毕马威受新华工程的委托,出具了一份关于新华工程2005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新华集团认为毕马威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该审计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新华集团表示,新华工程在编制的会计报表中违反法律规定,对其以1994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的 “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入账增资”会计处理错误地进行 “追溯调整”。他们认为新华工程的追溯调整,不仅使其的净资产减少,也因本次追溯调整,使他们在受让以前股东的股权时承担了更多的受让成本和风险。 

  新华集团指出,毕马威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应当指出而没有指出,由此也应承担出具不实报告的相应法律责任。由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毕马威就新华工程所编制的2005年度会计报表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不实的审计报告;毕马威与新华工程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3万余元。 

  在庭审中,毕马威辩称,新华集团就此案曾提出诉讼,没有新证据再次提出诉讼是滥用诉权。除此之外,毕马威认为新华集团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因此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审计报告不实一事,毕马威认为,有关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符合有关法规以及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 

  毕马威强调,新华工程编制的会计报表已经过法律规定的公司负责人和会计负责人的签署,他们对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遵循了中国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存在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不是不实报告。 

  最后,毕马威重申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没有对新华集团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新华工程也辩称,如果确认为不实报告,也不产生所谓的赔偿责任,后果也只是在账面作相应调整。账面的加减问题,并没有产生实际损失。未分配利润补足原告1995年的出资不足,并非法律规定的实际损失。 

  新华工程认为,新华集团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发生了损失,其计算方法和计算的事实也没有依据。关于调帐行为是否合法,新华工程认为,只有财政主管单位才能认定,法院不能认定。 

  法院认为,根据 《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毕马威忽视了新华工程原企业的性质,所以其就涉案的2005年会计报表所作出的审计报告符合虚假性报告的情况,即未能审查出被审计单位因不当使用会计政策而出现的错弊。因此,该审计报告确为《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所述的不实报告。毕马威明知新华工程资产评估增值增资入账的做法完全符合当时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原有的评估调账、增资行为均有政府相关文件为准,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本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中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其注册会计师明知新华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的该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应当指明而没有指明,作出不实的报告。由此,毕马威的行为构成故意,应与共同侵权人新华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新华工程和毕马威已于近日向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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