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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 Source of English lawⅦ

1. 授权立法(Delegated legislation)
为了节省议会的时间,制定和修订立法的权力经常会委托给某个大臣、公共机构,例如地区授权机构等,让他们去进行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会以多种形式出现。第一种,内阁的权力是通过法庭文书的形式来实行的。法定文书也是执行授权立法最普遍的方式;第二种,地方官府被授权以制作细则;第三种,司法部所做的法庭条款以控制法庭的审判进度;第四种,较为专业的法力条款可以委托给专业的组织进行制作,比如有关环境的条款,交给环境管理局就比较合适,因为他们对坏境的了解程度高于其他的机构;第五种,在国家处于某种紧急情况的时候,不能再按照平常的步骤进行逐层的审查后再形成法律。这个时候紧急法律的生成就有枢密院来完成,枢密院将利用枢密令进行法律的制定。
2. 授权立法之上的控制
议会会行使一些凌驾于授权立法之上的的控制力,以便持续对授权立法所做出来的条例进行审查。在之前,学员们已经了解了授权立法可以通过法定文书的形式出现,但是这个法定文书也不是随便就可以生效的,直到通过了议会的授权才能起到效果,而且其中部分的法定文件即使通过了议会的同意,也要40天之后才会具有法律效益,这样也是谨慎的一种体现。
3. 授权立法的有缺点
优点:
①节省时间,议会不用去审查每个条例的细节;
②授权立法制定出来的法条都相对比较专业,而且要比咨询外部的机构好很多;
③如果新的或更改过的法条之后需要被用到,授权立法就可以直接发布;
④由于系统的优越性,所以反应的时间相对较快。
缺点:
①议会的问责制。国会议员会将这些制作法律的权力交给他们下属的员工,但这样就违背了议会的初衷;
②因为授权立法的量很大,但是原来的国会议员去很难赶上这些变化;
③因为是由不同的人来做的法律,所以不同的品质等级会使使用者感觉很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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