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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认可第三国审计监管体系等效

视野据欧盟官网讯:欧盟委员会(EuropeanCommission)于近日通过一项决议,首次认可了10个第三国审计监管体系的等效(注1)。该决议为加强欧盟各成员国与被宣布等效的第三国之间的合作铺平了道路,使得它们能够相互依赖各自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该决议还给予来自另外20个第三国的审计师一个过渡期(注2),允许他们在接受欧盟进一步评估的期间内继续在欧盟执业。
    1、对审计监管体系的互信
    正如企业全球化运营的需求在不断增长,企业的审计师们也同样面临这一需求。随着当今审计工作的超越国界,亟需广泛的国际合作以实现有效的全球审计监管。因此,欧盟委员会支持由母国审计监管机构对审计师进行监管的国际互信。互信意味着欧盟各成员国与第三国可以依赖各自的审计监管,从而实现对全球会计师事务所更为有效及高效的监管。
    随着该决议的出台,欧盟各成员国可以选择信任被认定为等效的10个第三国的审计监管体系。欧盟各成员国对上述第三国的信任与合作程度取决于欧盟成员国与第三国签署的双边合作协议。
    2、给予20个第三国过渡期
    欧盟委员会的评估显示20个第三国正在建立独立公众审计监管体系。然而,欧盟在认可其审计监管体系等效之前需要进一步了解关于此类体系的整体职能和监管制度的信息。因此,决议给予来自这20国的审计师一个至2012年7月31日的执业过渡期。在此期间,允许来自这20国的审计师在不受欧盟监管或未向欧盟主管机关注册的情况下在欧盟开展审计执业。然而,该过渡期仅被授予那些遵循欧洲保护投资者最低信息披露要求的第三国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可能包括呈报最近的审计检查结果报告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描述。
    欧盟内部市场与服务委员米歇尔。巴尼尔(MichelBarnier)表示:“这项决议出台之际正值欧盟委员会更普遍地考虑改进审计市场之时,因此必须将其置于这一大背景下来审视。今天作出的这项决议朝着推进更加紧密的审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国际合作迈出了重要一步。审计师监管的国际合作对于避免会计师事务所负担过重和重复监管来说极为重要,而最重要的是,它可以通过确保高质量的审计执业来促进投资者保护力度。”
    附:背景及相关资料介绍
    自2008年起,已有逾20个第三国建立了公共机构以监督审计师执业,另有至少10个第三国正在建立其监管机构。在多数情况下,这些监管机构模式仿效了欧洲审计监管模式。
    参见备忘录/11/30(《欧盟委员会决议为加强审计师监管国际合作奠定基础——常见问题》):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sAction.do?reference=MEMO/11/30&format=HTML&aged=0&language=EN&guiLanguage=en
    关于这项欧盟委员会决议的更多信息,可以访问:
    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auditing/relations/index_en.htm
    关于《审计政策绿皮书》的更多信息,可以访问:
    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auditing/otherdocs/index_en.htm
    注1:认可等效的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克罗地亚、日本、新加坡、南非、韩国、瑞士和美国。
    注2:处于过渡期的国家和地区:阿布扎比酋长国、百慕大群岛、巴西、开曼群岛、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埃及、根西岛、香港、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恩岛、以色列、泽西岛、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新西兰、俄罗斯、台湾、泰国和土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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