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4 Source of English law(六)
| 1. 条文法(Legislation) 在法的渊源中,除了案例法,第二种就是条文法了,也做成文法讲。条文法有两个来源,第一个是来源于议会,第二个则是一会下设的代理机构。成文法是由议会所创造的(或者是由议会的下设代理机构所创造的)。直到英国成为了欧盟的成员,议会便有了至高无上的主权。
 2. 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议会主权带来了如下的结果。议会可以撤销之前的法规;否决或者更改由法庭发展而来的案例法;制作新的法条。但是在实践中,议会同样会遵守一定的传统和惯例,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它的自由。例如,没有一届议会可以通过立法来防止将来的议会来改变法律;法官需要陈述成文法中的条文并且从中找出适合正在解决的案例的说法;议会立法的效力和合法性是不容置疑的,但是法官也可以利用欧洲人权法对其进行“抵抗”。
 3. 成文法的类型
 议会除了要制定新的法律和更改现有法律以外,还需要通过在法定基准上编纂一些条款是现有的法律更为清晰。或者将两个条款进行融合,成为一条新的条款。
 成文法也可以按照如下的方法进行分类:①公法(Public Acts),这样的法条一般会影响公共大众;②私法(Private Acts),这样的法条一般会影响单独的个人或者某个组织;③授权给一些特定的人或者机构是他们有权力来补充一些法律中的细节。
 4. 条文法的优缺点
 优点:
 ①因为众议院被选举的间隔每次不会超过5年,因此理论上是可以反应大众的心声;
 ②条文法理论上可以解决任何问题;
 ③条文就构成了法律的每条规定;
 ④如果在社会上出现了新的问题或者在案例法中有些偏离主线的发展,即可以通过议会法案进行调节。
 缺点:
 ①条文法中的法条数量众多;
 ②议会经常需要节省时间去考虑法条草案中的细节;
 ③成文法是一般规则的陈述方式。即那些草拟这些条文的人不能预先知道哪起案子会用到这个条文;
 ④颁布一项实质性的法令会占用一会大部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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