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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 Source of English law(二)

1. 司法先例原则(Doctrine of judicial precedent)
司法先例原则的意思就是法官在做决策的时候,如果之前有相类似的事情发生了,那这是法官所作的决策就要和之前案例的结果一样,这里的结果一样指的是需要应用相应的法理进行裁决,当然,这两件事情之间不能出现很大的出入,这是司法先例原则才会起到限制的作用。
司法先例是取决于如下的三个方面。第一个是,之前案例必须形成一份非常适当且可靠的报告;第二个是,之前的判例法理也要适用于后发生的案例当中;第三个是,要将之前宣判中的宣判词分成两大类,一大类是必须要服从的,一般是判例法理,剩下一大类是可以酌情参考的,一般是副告意见。
2. 案例汇编/法律报告(Law report)
在案件汇编这个大集合是由每个小的案例(Cases)组成的,每案例都会有一个自己的名字,名字会直接反映出原告和被告的名字,原告的名字会被列示在前面,例如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尔后,所有高级法院的传讯都会通过网络进行最后的公示。
但是有的时候,案件的名字也会以标的物的名字命名,比如有关公司的案件可能会被命名为Re Barrow Haematite Steel Co;在信托案件中,可能会有这样的命名,Re Adams and Kensington Vestry;在海运案件中,可能会以船的名字作为案件名称,The Wagon Mound。
除了在案例汇编中会有名字的显示,每个案例中还包含如下的细节: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名字;哪个法庭下的结论;法官的名字;听证的日期;法条建立的基础;被引用的之前的案例;之前诉讼的记录;事实内容;法律顾问的名字和他们的观点;审判过程的详细记录;法庭的层级;是否需要向上级呈报;辩护律师和法务官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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